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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培训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的管理,明确此类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其责任关系,根据《华侨城集团公司员工培训学习等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正式聘用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提倡营造“学习+工作+创新”的工作氛围,并将不断加大对员工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为全体员工创造、提供学习和训练的机会。
第四条 公司期望全体员工强化自我人力投资意识和终身学习意识,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二章 费用报销
第五条 员工参加下列培训学习所发生的正常费用,公司予以全额报销:
(一)由公司选派到外地或各类培训机构参加的培训学习,在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获取规定的证书的;
(二)参加由公司自行举办的各类培训,达到培训要求的。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学习,在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获取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后,按侨物业字〔2003〕21号文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下列培训学习或者资格评审、认证的,属于个人为获得职业资格或满足岗位任职要求而进行的自我人力资本投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一)职业资格认证以及相关的培训学习、考试;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及相关的培训学习、考试。
第八条 公司予以报销的培训学习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获取相应的证书后,凭发票报销。
第九条 员工培训学习费用在公司培训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由公司承担费用的培训学习,员工在学习结束后应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者有关领导报告学习的相关情况,及时将必要的学习资料、档案材料等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或存档;同时还应将所学到的新知识、新技能等与本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员工进行交流与分享。
第十一条 公司承担了培训学习期间的各类费用(含报销的学习费用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等),其年累计数额达到或超过8000元的,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证服务协议,保证服务年限按照每4000元折算为一年的办法计算(折算结果尾数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保证服务年限从员工培训学习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员工违反所签保证服务协议,在保证服务年限未满前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
(一)个人擅自离职;
(二)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个人违纪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数额为公司报销的学习费用扣减该员工已服务年限的折算款额之后的余额,并在停止工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员工如不按前款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有权从该员工应得而尚未支付的工资、福利中予以等额扣除;无法扣除或不足于扣除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保证服务年限协议时,公司一方委托公司人力资源部代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岗位资格证培训
第十五条 本章适用于管理保卫部及各管理服务中心除收款员岗位外,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下的管理系列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一节 培训时限
第十六条 新入职的员工如果未持有物业管理岗位上岗资格证的,应于入职后半年内参加培训并获得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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