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队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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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队伍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系(部)的每个年级原则上应设有专职辅导员。第七条 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岁;工作业绩优秀的,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系(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九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教学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院结合实际,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

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有关院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我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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