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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员办理退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望各校区及部门遵照执行。
一、学生在注册登记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费手续。
1、 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
疗单位的证明);
2、 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
的;
3、 举家搬迁或父母调往外地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4、 学生经公办学校批准转学的(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 二、凡符合第一条情形之一的,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 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
2、 以单期的课时为基础单位,核算为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完成
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的学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的,核退40%的学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还学费;
3、 凡一次性缴纳三期学费的学员,第一期按第2条标准退费后,剩余的学费全部退还学
生;若学生是第二期内提出退学的,扣除第一学期的标准收费外,第二期退费办法也参照第2条规定执行。
若学生是第三期内提出退学的,累计第一、第二期合计标准收费外,剩余的费用参照第2条规定执行。
说明:一次性缴纳三期学费所享受的折扣优惠均体现在第三期学费内,没有完整读完三期课程的学员,不享受连报优惠。 4、 单期的收费标准以校区公示的价格为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不予退还:
1、 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2、 学生私自旷课长达一个月以上,家长未到校办理听课手续,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
者。
3、 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未来登记注册的,不退还报名押金(预交款)。 4、 学员入校后已领用的教材,不予退费。 5、 不能提供入学时交费收据的,不予退费。 四、退费流程:
1、 凡符合第一条任一情形,已开课的班级由家长向任课老师提出退费申请,并持相关证
明文件到上课校区的前台填写退费申请单;
2、 学校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需认定家长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格,
是否需要补充及时回复给家长;
3、 学校在正式受理退费申请时,必须给申请者回执单,并注明受理日期,财务在收到申
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和退费申请回执单领取退款金额。 本制度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请各校区及部门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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