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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8.09.29 1998.09.29 深财综[1998]105号
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深财综[1998]105号 1998年9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我市经费自给事业的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范围
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是指经市编办核定为事业单位性质,与财政供给关系脱钩,经费自筹解决的事业法人单位。包括:1、原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2、经费自给、与财政资金脱离供给关系的事业法人。 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政财务制度
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位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其业务活动以生产经营为主,资金的运动方式与企业相似的,此类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收和利润的上缴
(一)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视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确定按其收的一定比例上缴。
(二)纳入企业财会体系,执行企业财会制度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按其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缴财政利润。
(三)上缴财政部门的收入和利润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1)弥补行政主管机关的经费;(2)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及会议费用;(3)财务审计费用;(4)表彰财会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支出。 五、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产权管理
根据(原)国家国资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规定,凡占有或者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都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产权进行登记,并核发产权证书。 六、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的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则应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办理,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兴办的法人企业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即日常的财务、资产管理由事业单位负责。但涉及到重大财务事项及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七、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坏账核销、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调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八、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管理
事业单位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月度会计报表,如有重大财务事项发生,需同时上报编报说明;年度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5日内向财政部门上报,经财政部门核批后,才表明本年度财务活动的完成。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事业单位本部报表和下属企业汇总报表。 九、财务检查与审计
财政部门每年将根据财务资产监管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重点抽查或年度审计,财务检查或年度审计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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