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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
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0.08.17 • 【字 号】沪财基[2000]67号 • 【施行日期】2000.08.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
拨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基[2000]67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和《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财基字[1999]5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凡本市列入1999年计划的国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转贷资金,下同),实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根据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地区建设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的精神,各转贷主体、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二、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办法
1、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办法。财政部根据项目工程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度
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分批拨付转贷资金办法。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国债资金转贷主体。各转贷主体也应尽快拨到投资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
2、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后,按项目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到投资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 三、认真做好报表的报送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基[1998]33号文)的精神,继续做好《国债转贷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的按月上报工作,各投资主体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材料中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审核。 特此通知,并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附件二: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财基字[1999]506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O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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