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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豫建房管[2012]1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2〕17号)
各省辖市房管局(房管中心),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房函〔2012〕494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已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一),认真填写并加盖所服务企业单位公章后,报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物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辖市房管局(房管中心)、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取得 1 / 3
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并填报《市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
师初始注册情况表》(见附件二,省厅网站下载)。
(三)省厅对各地上报注册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领注册证书。
申报注册人员领取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执业活动。
二、提交材料。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5〕95号)有关要求,初始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份; (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工作要求
(一)全国首次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今后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和职业资格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更关系到每个物业管理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请省辖市、省直管县物业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收集汇总的物业管理师注册材料报到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并将《市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情况表》电子版发至信箱:23657921@QQ.COM。 联系人:楚瑞璞 方华,电话:68080862。
(三)本次注册工作结束后,请各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章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
附件:1.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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