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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价值及局限性
作者:孙皓琪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
摘 要: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从产生至今有着很长的发展历程。一直以来,它通过结束罪犯的生命,发挥着惩罚的功能,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它对于打击及预防犯罪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此,死刑的存废成为一直争议的话题。实际上,至少在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我们应当根据国情利用死刑,并对其局限性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关键词:死刑;价值;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31-01 作者简介:孙皓琪(1998-),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死刑的发展历程
自古至今,需求是促使事物产生的根本,就如每一种发明都源自于该方面的需求,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同样来源于需求。
就我国来说,死刑在原始社会就已初现端倪,而到了末期,就基本确立存在。究其原因,则是因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变化,物质及财产成为了维系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特权阶层的根本利益的维护,各种刑罚相应而生,而死刑的威慑力决定了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成为统治阶层最得力的工具。
而当社会矛盾不那么强烈的时候,统治者就大多使用休养生息的方式巩固统治,他们为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戴,会减轻定罪量刑,死刑的使用频率也大大降低了。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比如唐代繁盛时期,国库充盈,百姓相对安居乐业,违法犯罪率减少,也就没有了大肆使用死刑的必要。但是在战乱较多,群雄割据的时期,罪犯横行,死刑的使用就十分频繁,甚至其执行也会更加严酷,方式种类也发展多样。
发展至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大部分国家也都极少使用死刑,这不得不说是世界范围内的进步,是文明社会潜移默化的结果。
因为我国自身国情决定,没有办法马上废除死刑,但是严重罪犯数量在不断减少,死刑的使用越发谨慎,使用方式也不断向人道主义化迈进。 二、死刑在当代社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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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之一,单单从威慑力而言,它的存在就具有很大的价值。 立法者利用人对死亡强烈的畏惧心理,将死刑作为犯罪者进一步犯罪的屏障。如果在潜意识里认为杀人的会酿成重大后果,甚至死亡,罪犯在犯罪前就会斟酌考量。虽然即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会发生,但死刑的存在,更多地使人们形成了“不敢杀人”的观念,这种威慑力,对降低犯罪率有重大作用。
而且,死刑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中的概念,更是立法者打击违法犯罪的态度。对杀人犯实行死刑,是对逝者及其家人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民们的交代。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民众的保护,保护他们减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死刑实施的主要对象大多数为杀人犯。他们夺取了被害人的生命,以死亡作为惩罚,似乎是理所应当的,死亡与死亡是对等的。而如果犯罪者无法受到大家心里预期中的“公正处罚”,民众很可能对政府是否可以有力打击犯罪有所怀疑,人们如果对法律产生怀疑,也就不会严格遵守,那么,由法律维护的井然有序的现状也可能一夜崩塌。 所以,从另一角度考虑,死刑也保障了一定的社会秩序。 三、死刑在当代社会的局限性
当代社会是文明开化的产物,人类从历史长河中走到今日,从封建到思想解放,从四肢触地到直立行走,思想也在不断成熟和改造。当我们搬走压迫着我们的“三座大山”,推翻封建统治,意味着我们也开始用现代文明的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
死刑作为由来已久的刑罚,是在社会混乱,严重犯罪频繁,急需治理的需求下产生的。它以剥夺生命的方式惩罚罪犯,不但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身体上的痛苦也是对他们人权的极不尊重。
四、我国法律的态度
我国对于死刑,不持废除与抵触态度,而是不断规范和修改。我国目前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谨慎使用。通过对死刑适用对象,使用方式,判决条件的严格把控,利用其威慑力,减少犯罪,并且将死刑与缓刑密切联系起来,使法官判决有据可依,让死刑犯也能够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五、结语
死刑产生以来,学术界对于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死刑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也发挥其他刑罚无法比拟的功效。所以,应当继续实行及保留死刑是毋庸置疑的。并且,应当在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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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当然,死刑是否存留更重要的是与社会现实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相适应,今后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废除死刑也并非不可能。 [ 参 考 文 献 ]
[1]王光.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的策略与进路[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2]赵军.死刑存废的民意维度[J].法学研究,2015(02).
[3]何显兵,郭希西.当代中国死刑存废之争的焦点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
[4]史向阳.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EB/OL].中国法院网,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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