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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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

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 【公布日期】2015.09.14

【文 号】国机房资〔201512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112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36号)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


二、本通知自914日起实施。之前已受理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调整贷款申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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