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哲学的个人与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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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哲学的个人与社会关系



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向题, 是一个古老而又现实的问题。 自从有了人类, 也就有了社会,也就存在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 人们就在力求对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作出 明。 把人说成社会动物, 这是二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 出来的。 在我国思想发展史上, 也不乏关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论述。 许多思想家常常论及公和私、 夫和天下 的关系, 天下为公” , 天下兴亡, 夫有责” 等等。从一定意义说, 天下” , 就是讲社会, 所谓 私” 匹夫” , 就是讲个人。人们对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认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人们对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认识是有所不同的, 是不可能超越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只能是客观历史况的相应的反映。下面,将简要介绍康德、黑格尔以及马克思哲学的个人与社会关系。

康德的个人与社会

康德的哲学思想受到卢梭非常大的影响,其中最显明昭著者,乃是这样一些基本观念:普通人身上所展现出来的美好淳朴的情感是最值得珍视的;自由是人之作为人最根本的规定性,没有了意志自由,道德行为就丧失了根基;自由不是恣意妄为,而是自己立法,自己服从。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是否为善,其依据绝不能是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以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为出发点,都不足以建立起普遍的道德规范来,因此伦理学中的幸福论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如其典型代表功利主义,以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终极目标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但是幸福只能是经验性的,人言言殊,这样的原则中无法推绎出普遍的道德规范世间可以无条件地称为善的,只能是善良意志本身,一个行为只因为其发自善良意志,而无论成败利钝、生死荣辱,就都是善的。意志之为善良,在于它符合于形式化的因而具有任何实质性伦理原则所不具备的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康德对这一法则的表述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意志自由乃是道德成立的根据,如果人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没有自己选择的成份,那么人们的行为和自然现象也就没有什么差别了。道德行为出自意志的自律,而不能够是他律的。

除了普遍的立法形式和意志自律外,康德伦理学所着重阐发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人是目的,由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乃是“目的的王国”

黑格尔的个人与社会

黑格尔是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在个人与社会社会关系的问题上,黑格尔的思想也可以看作是此前一些与自由主义思潮相颉颃的观点的一个总结提升 黑格尔强调,并非所有社会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这种统一只是现代社会才可能具有的特点。古代社会往往是以普遍性排斥了特殊性,而近代社会则反其道而行之,常常是以特殊性排斥了普遍性。黑格尔认为,一方面,社会固然要以为其成员谋求利益为己任;另一方面,个人利益的满足绝非社会的最终目的,社会高于个人,绝非个人性质的简单相加,否则,它就无从区别于作为特殊性之领域的市民社会了。个人利益的特殊性环节固然也是真实的,但是它是低于和从属于更高的由社会体现的普遍性的。社会本身就是目的,而且是“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的“最终目的”,这样的立场与以自然权利论为核心的古典自由主义恰恰成为了对立的两橛。忽视了公民的幸福,社会固然难以维持,然而,社会之成为必要并非为了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社会具有独立的最高的价值。与自由主义把个人自由与利益视为最高的价值源泉、社会具有第二位的价值是因为它能服务于前者的立场相反,黑格尔认为社会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对于社会来说,个人不过是构成了他的一个环节而已,社会有权要


求个人为其牺牲特殊利益、自由乃至生命。相对于个人,相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而言,社会乃是自由理念在更高阶段上的自我实现。个人抽象的自由没有真正的现实性。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是不能把握自由的真谛的。“理性的规律和特殊自由的规律必须相互渗透”才是自由的本质之所在。个人生活于社会中,成为社会的一员,要服从于体现了“外在的必然性”社会法律这也是个人的自由,因为只有有了这种自由和必然性相结合的自由,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才能同一。这种自由才是具体的自由而非抽象的自由,社会就是“具体自由的现实”

普遍性与特殊性、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交相融合,也意味着在社会中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马克思的个人与社会

马克思认为,每个现实的人生存所需的一切,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取得,而且人的才能、知识和经验本身也是社会所造成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产物。同时,社会的发展,又是通过所有个人的集体努力而实现的,一切个人活动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整体运动及其成就。个人社会的尖锐对立,本质上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

在道德问题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集中地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产生以前的道德理论往往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立的基础上。在一些伦理学家看来,个人利益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他们主张禁欲主义,认为人们为了社会他人的利益,应该放弃个人一切现实的物质利益,以求得道德上的完善。另一些伦理学家则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主张极端利己主义,认为社会利益是无足轻重的,德只是以他人幸福为自己幸福的艺术,一切有道德的行为,都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这两种观点本质上都与剥削阶级的利益和偏见相联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从根本上消除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看来,如果社会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同时,社会的利益又是靠所有个人自觉的、创造性的劳动来保证的。正是千千万万个人的活动,汇集成一种改造世界的巨大力量,推动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一个人行为的道德价值,就看他在肯定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基础上,能否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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