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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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机构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第三 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 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 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条 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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