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理欲观及其现实教育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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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理欲观及其现实教育刍议

朱熹(11301200)是中国文化史上与孔子南北辉映的文化巨匠,他所倡导的理学(道学)是元、明、清历朝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也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而“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则是朱熹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古今中外朱子学者们长期研究和争论不休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不是把朱熹作为“圣人”来歌颂,就是当作“反动思想家”来挞伐。或褒或贬,或毁或誉,几乎忽视了一个活生生的“人”。由于本人工作性质与朱熹有关,试图对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具体内容、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后世的影响以及现教育意义等方面进行浮浅的探讨,力求较全面地把握其思想内涵,并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就此请教于方家。 (一)

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的提出是有其深刻的理论来源、社会背景和思想基础的。

朱熹理欲观产生的理论来源:“天理”与“人欲”作为社会道德范畴早在《礼记·乐记》中就提出来了。《乐记》曰:“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朱熹从小生活在具有浓郁儒教氛围的环境之中,其家世为“婺源著姓,以儒名家”《紫阳朱氏建安谱·朱子行状》。孩提时代首先接受其父朱松的教育,后又受学于崇安的胡宪、刘屏山、刘勉之等,曾数度求教于南平李侗,正式接受河南二程(程颢、程颐)正统的“洛学”思想的熏陶,并加以发扬光大,最终成为理学的集大成者。这是朱熹理学的师承系统和学术渊源。

朱熹所强调的“理”,实际上是论证封建道德伦常是天理的体现,是绝对、永恒、神圣不可侵犯的。朱熹说:

“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朱子语类》卷一)“理即礼也”“君臣父子,天下之定理,无逃于天地之间”《程氏遗书》。强调“宇宙之间,一理而已„„”《朱子文集·续大纪》。朱熹在《孟子集注》用了一大段文字结束全书,是值得回味的,“有宋元丰八年,河南程颢伯淳卒„„无真儒,则天下贸焉知所之,人欲肆而天理灭矣。先生生乎千四百年之后,得不传之学于遗经,以兴起斯文为己任。辨异端,辟邪说,使圣人之道,焕然复萌于世,盖自孟子之后,一人而已。”这不仅认定二程是继承千载不传道统的圣人,除了隐隐约约有自己上接二程道统自居的用心外,还在于为程朱理学争一块历史地盘,确立程朱派儒家正统的地位。可见朱熹的“理”是根植于“二程”理欲观的土壤之中的。他把破坏封建道德伦常的个人过度欲望叫做“人欲”“灭人欲即是天理”“灭私欲即天理明矣”《程氏遗书》卷十五)这里的私欲就指的是人欲。此后朱熹又在此基础上多次提出:“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四书集注·孟子滕王公上注》必须“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于是“存天理,灭人欲”成为朱熹伦理学说的总纲领。

朱熹理欲观产生的社会背景:朱熹出生在金兵南侵,朝政不稳的动荡年代,社会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相互交错、尖锐复杂,他的车工长过程饱经战乱所带来的疾苦。北宋中期之后,由于朝廷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使土地兼并之风极为盛行,全国70%以上的耕地集中在少数的大官僚、大地主之手(《中华历史通鉴》经济史卷)造成“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文艺卓锥之地”的现状(《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二十七)。田赋地租和各种苛捐杂税越来越多,繁重的赋税徭役也都转嫁到农民头上,直接导致了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农民起义不断爆发。目睹这种情况,朱熹在任官期间,认识到“竭泽而鱼”,会激起农民起义,激发阶级矛盾,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与政权的不稳。于是“劝豪民发藏粟”《文集》卷七十七),弹劾奸官兼并土地,提出行“经界”的主张。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四月,崇安发生饥荒,朱熹“贷粟于府以赈之”《朱熹家谱·年谱》,确实拯救了一批人,为统治者挽回了一点面子,但他却从根本上挽救人们的命运。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完成了宣扬“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的《程氏遗书》的编辑。朱熹在除江西南康军时,也想在减税免役上有所作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申免移军治状》中满怀愤怒地斥责劳民伤财而又不切实际的移军治工程。对朱熹的这些奏请,朝廷大多不予理睬,地方县官依旧我行我素,朱熹发布的一则《约束科差夫役》,立法虽严,但却是一纸空文。朱熹在官场上郁郁不得志,屡屡辞官,将平生主要精力投入到办书院、开山授徒和著书立说之中。即使在任上,也不忘此初衷。他意识到振举纲纪,变化风俗,必需对军民施以教化,并先后复建、重修了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等,自己亲自在此设坛讲学,培养了众多的理学传人。由此可见,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的提出,是旨在抑制穷奢极欲的贵族豪强的。当然,他也抑制了穷苦百姓的不满情绪和反抗意识,从中可以看出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的。

朱熹理欲观产生的思想基础即是“理”:朱熹完整地接受了二程理学的精髓,批判地吸收并加以发扬。他认

为,理不仅是宇宙万物的本原,而且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准则。他说:“凡有形有象者,皆器也,其所以为是器之理者,则道也”《朱文公文集·与陆子静》卷三十六),在他看来,事物、器是有形有象的,可以由感性来把握;理则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不能由感性来把握的。在朱熹的伦理学领域中,理是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天理就是封建道德沦常,是人际关系和谐、稳定的行为准则。他所讲的“天理”,包含以下含义:其一,天理是本质,是规律,是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合道理的是天理”《朱子语类》卷七八)。其二,天理是人性的至善一面。理与人性相融合便是天理之性,也叫天地之性。“论天地之性,则专指理言”《朱子文集·答郑子上书》。其具体内容就是“义理之性”。强调义理之性是至善的,“百行皆仁义礼智中出”《朱子语类》卷五)

关于“人欲”问题,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们长期争论的问题。朱熹所讲的“灭人欲”与先秦孔孟等儒家的节欲


主张基本是一致的,即主张以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人们的物质生活奢求加以节制,但不包括人生存所必需的饮食女需要,而是指过度的个人欲望,这种欲望能破坏人们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为进一步阐明“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朱熹在《伪古文尚书》中宣讲道心与人心的问题时指出:“此心之灵,其觉于理者,道心也;其觉于欲者,人心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六),朱熹认为:人欲是人心中为恶的一面,是一切不善行为的根源,是受物欲引诱而发的不善行为。“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使道德意识支配个人的一切思想和行为,使个人的私欲受到道德理性的指导和控制,“天理”与“人欲”是绝对对立而不可并存的,必须“革尽人欲”,才能“复尽天理”“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盛,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十三)。朱熹的理欲观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自觉地、最大限度地承担社会道德调节的使命,在他为官的局部地区积极推行实施,对抑制豪强,美化社会风气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存天理,灭人欲”在言词上虽非常激烈,但其实质仍然是孔子以来“儒以理节情,以理节欲”的延续。 (二)

朱熹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著作是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在某些方面批评过当时的统治者,揭露过当权政治的腐败,抨击过社会的某些不合理现象,也提出过某些改革的主张,为此他触怒了封建统治者,其学说被禁,官职被降,“庆元党禁”中被作为“伪学魁首”受到重大打击,曾导致朱熹的“门人故交,尝过其门凛不敢入。《四朝见闻录》丁集)。但他死湖却接连被“诏赐”为“徽国公”“文公”“信国公”,追赠“中大夫”“赐紫金鱼带”①等(《紫阳朱氏建安谱》上卷)。朱熹的《论语集注》和《孟子集注》被作为法定的开科取士的教科书,收到元、明、清历朝统治阶级的重视。“后之时君世主,欲复天德王道之治,必来此取法矣”《宋史》卷四二七),可见朱熹的思想的理论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显示出其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作用。突出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安定人心。在南宋时代,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的提出,是为匡救时弊而开出的药方,其主旨就是要求人们尊重社会的共同利益,抑制个人私欲,它要求人们克制自己的欲望,即克制超出统治阶级许可的欲望。一方面对大官僚、大地主巧取豪夺、兼并土地、穷奢极欲的生活方式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也要求广大贫苦农民安于贫困。对贫民的不满情绪进行安抚和抑制,以达到缓解阶级矛盾的目的。

第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朱熹的“存天理”,包含着人们应该按自己的等级地位做应该做的事情。所谓“灭人欲”包含着人们应该按自己的等级地位不做不应该做的事情。从上至皇帝下至普通老百姓,都要按照自己的地位各尽其职,那就体现了“天理”。君要仁,臣要忠,父要慈,子要孝,君臣父子“各行其利,便是和”“三纲五常终变不得”《朱子语类》卷二十四)。他认为每个人只有在一定的等级地位中行事,才是道德高尚的人。正因为如此,朱熹的理欲观受到了宋思想家李贽的猛烈抨击,也受到了明清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夫之和戴震等人的批判,被斥之“以理杀人”,这一批判是非常尖锐的。 (三)

对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实行全盘否定,那也不符合历史唯我主义的观点。朱熹毕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代伟人,他所提倡的离欲观对现实社会仍然有他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朱熹的理欲观强调人在道德上的理性自觉,主张不要陷入私欲而不能自拔。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内心常常交织着感性欲望和道德观念的冲突,人的理性就在于能用道德意识,评判裁制人的感性欲望,从而使个人行为服从于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天理是排斥私欲的。在朱熹看来,封建的纲常伦理关系是任何人无法逃脱的天下之定理。因此他的理欲观的侧重点不在于每个人获得幸福和满足,而是主张安于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人与人之间以及等级之间的关系和谐,主张个人的欲望应保持在自己本份的范围内。这里虽然有他所处的社会和他自身的阶级地位的局限性,但是他所提倡的“讲道德”“守本份”,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仍有积极借鉴意义。

第二,朱熹的理欲观强调了人的社会性。朱熹将理、欲对立起来,是在突出人之为人的根本点在于人能依照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追求“理”,使人在道德上达到升华,但是并否认人的正常的物欲。当时有人问他: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他回答说:饮食者,天理也,思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卷十三)可见,在他看来,一般的饮食,这是符合人的生理规律,亦即符合“天理”。只有“思美味”,贪图甘肥厚味,不加节制因而伤害了身体,甚至有损公家财用,才是“人欲”。可见,在朱熹所要“灭”的是不正常的为物所迷的欲望,而不是人的正常的物欲。人之为人是因为有道德责任,能自觉承担自己的社会义务。如果没有自觉的理智,没有自愿的意志,就谈不上道德责任。“存天理,灭人欲”正是强调了人的这种道德行为中的理智与意志,突出了人的社会性。 我们知道,人是社会的人,不是一般的动物,都是受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制约的。人除了有满足生理欲望的物质生活外,还有根植于社会群体生活规律、道德准则亦即所谓“理”的精神生活。而且正是这种精神生活的发现,反过来又促进社会物质生活的 发展,丰富社会物质生活的内容。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理”,就自然没有了精神生活;没有精神生活,只有人们欲望膨胀的物质生活,那毫无疑问,人类生活就会倒退到一般的动物状态,这就是天理灭绝,人欲横流,人类将要遭受灭顶之灾。正因为这样,所以在大力发展经济的今天,必须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必须进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教育,必须“两手都要硬”。据此,“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命题的现实价值,就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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