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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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 号】沈劳社发[2009]5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

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回城未招工知青的医疗保障问题,经研究,现就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我市下乡知青因特困办理回城落户且未办理招工手续,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已按《关于我市回城未招工知青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9号)参加养老保险,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已按《关于我市回城未招工知青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9号)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有


关规定执行。以参保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8%比例一次趸缴25(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自愿选择比照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办法,按月扣缴保费,每年缴费基数随社平工资调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止。

保人员农业劳动时间从下乡至1979年底知青清底时止,比照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按《关于我市回城未招工知青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9号)参加养老保险、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也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3号)等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待遇。 三、办理程序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到沈阳盛京银行任意网点开办医疗保险缴费卡,开卡两个工作日后,持身份证、户口本、《沈阳市下乡知青回城未招工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审批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2、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参保。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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