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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雨花台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依规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保证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0 号)、《雨花台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雨教〔2021〕10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后服务经费包括财政补助经费、按规定收取的学生缴纳的费用。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收费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同时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资助政策,对低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课后服务费。
第四条 遵循自愿原则。课后服务费实行按学期收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每生每学期收费300元,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强化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学校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包括课后服务的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六条 规范收费流程。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学校代收,按要求存入 “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统一纳入非税收费管理。
第七条 落实经费补助政策。区财政按照参加课后服务学生平均每生每年不少于 500 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课后服务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严格支出标准,足额支出。学校在法定工作日开展课后服务,补助标准为每课时白天不低于80元、晚自习不低于100元。开展在线答疑辅导的教师可参照执行。对学校外聘的参与课后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可根据经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协议,支出有关劳务报酬。如需向社会组织和校外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应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第九条 严格支出内容,专款专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专项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要足额用于开展课后服务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等支出。
第十条严格审批流程,规范审核。学校按照实际提供的课后工作量,统计汇总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区政府申请课后服务费,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向各校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将课后服务开展情况以课表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度,严格专款专用,依规使用,确保管理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校长作为本单位活动开展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做好课后服务费实施计划、会计档案、收支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管理,做到“账目清、用途明、档案完整”。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区教育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对课后服务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或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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