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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作者:赵友平
来源:《决策探索》2012年第12期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促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并存的格局。除道教外,其他各大宗教都是由国外传入的。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宗教问题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宗教关系是必须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宗教工作是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扎实地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把广大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与自觉性。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新的时代命题
我们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历史条件下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不能不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到新中国成立时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到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一直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新的时代命题的提出,目的在于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统一
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的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要千方百计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周围,引导群众为自身的根本利益而奋斗。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宗教问题上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崭新的时代命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就必然应运而生了。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正确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一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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