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鉴纪事本末·贞观君臣论治·戴胄忠清公》阅读训练及答案参考译文

2023-02-06 10:01: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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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贞观,通鉴,本末,君臣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下面小题。

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朕复何忧!”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鄃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怒,欲斩之。殿中侍御史长安李乾祐谏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今仁轨坐轻罪而抵极刑,臣恐人无所措手足。上悦,免仁轨死,以乾祐为侍御史。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又,百司断狱,唯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乎?”丁亥,制:“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由是全活甚众。其五覆奏者以决前一二日,至决日又三覆奏。唯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上尝与侍臣论狱,魏征曰:“炀帝时尝有盗发,帝令於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讯取服,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上曰:“此岂唯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

(节选自《通鉴纪事本末·贞观君臣论治》

10.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A.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B.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C.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D.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1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犯颜,指敢于冒犯君王或尊长的威严,常常用于表示直言敢谏的执着态度。 B.抵极刑,抵刑即处刑,抵极刑指犯人受到死刑外加上尸体示众的极端刑罚。 C.减膳,古代帝王遇到天灾等让自己感到内疚的情况时,常食素或减少肴馔。 D.大理丞,大理丞是大理寺的重要官员,大理寺是我国古代掌管刑狱的官署。 12.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戴胄认为法律是国家用以取信于天下的条例,若皇上敕令与法冲突,应以法为准绳,唐太宗听从了戴胄的意见,并高度评价他的看法。

B.裴仁轨因私事使唤门夫,唐太宗要处死他,李乾祐说法律为皇帝与天下共有,不可轻罪重判;太宗免去仁轨死罪,以乾祐为侍御史。

C.唐太宗认为死刑关乎人命,如果机械执行法条难免会出现冤案,于是加强死刑覆奏,让判决更为审慎,这一举措使许多人得以活命。

D.魏征说,隋炀帝滥杀无辜,张元济不敢谏诤;唐太宗认为正是因为臣不尽忠,最终导致了隋朝灭亡,因此告诫群臣一定要吸取教训。

13.把文中面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 2)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 参考答案:


10.C“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以”作谓语,“选人多诈冒资荫”是主谓短语作宾语,之间不能断开,可排除AD项。

“未几有诈冒事觉者”这一句中“者”的意思是“……的人”,指代前文所说“诈冒事觉”这一类人,共同作“有”的宾语,之间不可断开,而下一句“上欲杀之”“上”指皇上,是下一句的主语,引领一个新的句子,要单独成句,可排除B

这句话的意思是:戴胄为人忠诚清廉、公平正直,提拔为大理寺少卿。皇上因为候选人大都对自己的做官资历造假,下令他们自首,不自首的人判处死刑。没过多久,有伪造做官资历的人被发现了,圣上想杀他。戴胄上奏说:“按照法律应当流放。

11.B“抵极刑”,极刑即死刑,“抵”意为达到,意即达到判处死刑的地步。没有尸体示众之意。

12.D“唐太宗认为正是因为臣不尽忠,最终导致了隋朝灭亡”错误。根据原文“此岂唯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可知,隋朝灭亡是因为皇帝无道和大臣不尽忠两个原因造成的,而不仅仅是大臣的原因。

13.(1)然而既然已经知道不可以这样,再依法裁决,这正是忍耐小的愤怒保全了大的信用啊。

(2)(这些规定)都由门下省复核查验,有依据法令应当处死而情理上又值得怜悯的人,记下情况上报朝廷。

1)关键词句:“既”,已经;“断”,处理;“复断之以法”,状语后置句;“忿”,愤怒;“信”,信用。

2)关键词句:第一句省略主语;“覆视”,查看;“当”,判处;“矜”,怜悯,怜惜;“状”,情况;“可”,值得;“闻”,使……知道。

参考译文:

戴胄为人忠诚清廉、公平正直,提拔为大理寺少卿。皇上因为候选人大都对自己的做官资历造假,下令他们自首,不自首的人判处死刑。没过多久,有伪造做官资历的人被发现了,圣上想杀他。戴胄上奏说:“按照法律应当流放。”皇上愤怒地说:“你想遵守法律而让我说话不算话吗?”戴胄回答说:“下令的人只是因为一时的喜怒,而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公布大信用的。陛下因为愤怒候选人的作假,所以想要杀他,然而既然已经知道不可以这样,交由法律处理,这正是忍耐小的愤怒保存大的信用。”皇上说:“你能够执行法律,我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戴胄经常就像这次一样宁肯使李世民发怒也要秉公执法,说出来的话语像不断涌出的泉水一样,而唐太宗全部都听从了他的建议,天下再也没有冤枉的案情了。鄃令裴仁轨私下使唤看门的人,皇上很愤怒,想要斩杀他。殿中侍御史长安李乾祐劝谏道:法律,是陛下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不是陛下独有的。如今仁轨犯了轻罪却遭受极刑,臣担心其他人因此而慌乱,不知如何是好。”皇上听了很开心,免了仁轨的死罪,让乾祐担任侍御史一职。皇上对近侍大臣说:“我认为死刑极为重大,所以下令三次回奏,是打算深思熟虑的缘故。可是负责的官吏在片刻之间就完成三次回奏。另外,古代处决犯人,君主为此撤掉音乐演奏,减少膳食。我的宫庭里没有常设的音乐,然后常常为此而不吃酒肉,再者,百官断案,只依据法律条文,即使情理上有值得同情的,也不敢违法,这当中怎能完全没有冤枉的呢?”(贞观五年十二月)丁亥日,皇上下诏:“判决死刑犯,二天之内要五次回奏,在外地诸州的要三次覆奏。行刑的日子,主管膳食的不许上酒肉,内教坊和太常寺不许奏乐。(这些规定)都由门下省督察,依据法律应当处死而情理上又值得同情的,记下情况上报朝廷。”因此而保全性命的(死囚)很多。五次回奏,是指处决前一二天(两次回奏),到处决当天还要三次回奏。只有犯恶逆罪(恶逆是十恶之一)的,只要一次回奏就行了。太宗曾跟近侍大臣讨论诉讼案件,魏征说:“隋炀帝时曾发生盗窃案,隋炀帝命令於士澄逮捕窃贼,稍微牵连是非难断的,全都拷打审讯迫使服罪,总共二千多人,隋炀帝下令全部处斩。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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