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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
1) 客观性。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 历史性。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 阶级性。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 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
1) 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
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 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同角度,
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 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1) 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 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 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 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
法规。
5) 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 法哲学的含义:
1) 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 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法理学
的另一种说法。
3) 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
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 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
1) 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 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 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 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 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
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 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研究这些关系来深刻
地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和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
4) 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的知道
意义。
7. 法理学流派思潮形成的条件:
1) 有自成法理学理论学会所体系并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影响的人物。 2) 代表人物有较为集中和系统表述其法理学理论学说的代表性著作。
3) 这些人物和作品所阐述的法理学理论学说,在目的上较为明确的追求和主旨,自成
风格,同其他作为体系的法理学理论学说有明晰的界限。
8. 简述法理学理论学说、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的关联: 法理学理论学说和流派思潮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需要借助于法理学的历史性的人物作
品出现,需要这些人物作品放射出他们光亮。一部法理学发展史,往往也是法理学理论学说和流派思潮发展兴衰的历史。这种境况,是法理学人物作品出现的自然结果,也是法理学人人物作品孕育生长或衰落于其间的环境或语境。研究法理学,必须认真研究法理学人物作品、流派思潮。
9. 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的意义:
1) 法是一种规范,取制度形态,而不是观念,不取意识形态,尽管法不能不反映一定
得观念和意识。
2)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题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观念问题
或道德问题,尽管法不可避免地会反映一定的社会观念和社会道德要求。
3)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规范功能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
与社会关系有关的行为,而不干预与社会无涉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10.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1) 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由国家政权这种公权力机构所产生和变动的具有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2) 法是以国家真全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11. 法认可的具体方式:
1) 由立法者将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某些零碎的社会规范加以改造制作,使其条文化和系
统化,整合为规范化的法律文本。
2) 由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确认社会上某些社会规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3) 有些国家司法机关通过确认某些判例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方式,使其确认的判例为判
例法。
12. 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存在的特殊的强制力的特征:
1) 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是同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
制力相贯通的。
2) 法的强制力的实现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 3) 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13. 法的普遍有效性:
1) 法适用的对象具有普遍性。法是有概括性的,通常是为一般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
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
2) 法在适用空间上和时间上具有普遍性,法在一定的国家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
力,只要法为失效可以反复适用。
3) 法具有普遍有效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
己的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14. 法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法是执政阶级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变动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从来的执政阶级,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用以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对自己有利的经济、政治和其他各项制度。法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也只能是指体现阶级对抗社会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或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中的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15. 法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阶级性:法随着阶级的发生、发展和消亡而产生、发展和消亡。法的阶级性是其本质属性。 社会性: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是适应者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需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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