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退休工作的有关规定

2023-04-27 15:04: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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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退休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工的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年限

第二条 根据国发【1978104号、豫人退字【19904号文件精神,对我院职工退休年龄做如下规定:

(一)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 2.女性高级专家(副高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省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50,女年满45,连续工龄满十年,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不具备退休条件,(即男不满5О周岁、女不满45周岁或参加工作未满十年),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

第三条 在年龄界线的掌握上,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章 退休手续

第四条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随到年龄,随时办理。

第五条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意后,到退休月份,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办理了免职手续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批准退休后,通知本人并进行谈话。高级职务的专家和处级行政干部,由对其分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谈话;中级及以下职务和科级及以下行政干部、工勤人员由人事处负责谈话。

第八条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要与所在科室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通知规划财务部,自退休的下月起领取退休工资。

第四章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规定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作用,加强我院医教研工作,根据国发【1988141号、中组部干办字【1988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政协常委、省级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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