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22-05-04 21:09:2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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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


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 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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