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三)

2022-10-15 05:04: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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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三)

第三条 依法禁止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提示] 1.本条例保护的对象为合法的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违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

第三条 依法禁止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提示]

1.本条例保护的对象为合法的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违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

2.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注意]是传播的方式之一。因此,本条例规定与著作权法规定是一致的。

[讨论]1.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法定?

本条例多处体现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法律术语,那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任何理解呢?

不难发现,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常见的术语,如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著作权法等诸多法律有体现,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有该术语,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其概念或范围。

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议颇多,特别是涉及到私人财产保护,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方面时,当事人、学者、法律各抒己见,众说纷纭。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公共利益或社公共利益的概念。

笔者认为,法律不宜明确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但是可以暂时明确其大概范围,以例举的方式确定哪些属于或哪里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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