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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容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管处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砂石料等散装货物运输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6.02.05 • 【字 号】马市容[2006]10号 • 【施行日期】2006.02.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市容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管处关于加
强工程渣土、砂石料等散装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马市容[2006]10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渣土、砂石料等散装货物运输的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36号令)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通知》(马政办[2005]49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渣土、砂石料等散装货物运输管理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提高大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和《马鞍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36号令)的规定,办理有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倾倒、承运、处置手续;
二、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部,必须设置硬化路面(如铺设水泥路面、钢板、草包等),并配备清洗设施,出入车辆经清洗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严禁带泥出场,安排专人及时清扫污染路面。无保证措施的,不得施工;
三、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市建筑垃圾管理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承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在市区范围内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料等散装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抄市建管处记入不良纪录。
施工单位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抄市建管处记入不良纪录。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发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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