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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就丙方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6 年______________ 专业硕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甲方相关规定缴纳。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回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乙方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户口、人事档案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
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5 年(含5 年)。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四、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除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
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曰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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