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氏宝宝“不当出生”维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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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氏宝宝不当出生维权获赔

作者:金尚江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3年第27

案情回放

2010512日,患者何某经云南省第A人民医院B超检查确定怀孕,何某怀孕期间在该医院多次进行检查,并做了中期唐氏综合征筛查。检查报告单显示何某的甲胎蛋白中位数倍数明显低于正常参考值,21-三体风险参考值为“1300临界风险,而标准参考值为 何某夫妇在与第A人民医院协商处理无果后,于20117月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由昆明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医方认为在为何某唐氏筛查时,已将检查报告单交给患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患儿唐氏综合征系患儿父母遗传因素所致,与产前检查并无关系。患方认为接诊的产检医生对检查报告单视而不见,未告知何某通过羊水穿刺等医学手段进行复查,导致其丧失了通过羊水穿刺等确诊唐氏综合征的机会,存在明显过错。 鉴定结论

A人民医院在向何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为:诊疗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筛查应尽的义务,告知不全。 法院判决

A人民医院在为何某进行唐氏筛查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全的过失,判决第A人民医院赔偿患方11万元。 律师分析

出生缺陷是影响我国人口素质的重要因素,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目前,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不断上升,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90万左右先天缺陷的畸形儿出生。近年来,国家建立了产前筛查机制,鼓励孕妇产前筛查,以降低畸形儿的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国人大于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云南省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从法律制度规范母婴保健工作

法律赋予了在孕夫妇优生优育的选择权,但生育选择权的形式很大程度上依赖医学产前筛查,目前的医疗水平和医生责任心对产前筛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案中,何某进行唐氏筛查的目的是通过该筛查评估产下唐氏宝宝的风险,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可通过其他医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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