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立宪主义

2023-04-08 19:01: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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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立宪主义



/ 陈朝建教授【台湾法律网】



Constitutionalism(limited government)的治理行为,受到宪法的存在而获得确认。在此意义下,当政府机关和政治过程受限法规则的有效约束时,就存在宪政主义。

广义言之,宪政主义是一套政治价值与愿望,反映出人民希望透过内在与外在的牵制来规范政府权力,以保护对自由的欲求。在此意义下,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其典型形式,表现于支持可达此目标的宪法条款,例如法典化宪法、权利条款、权力分立、两院制,以及联邦主义或地方分权。整体而言,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乃源起于1215年英国贵族逼迫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Great Charter,显现「限制皇权,保障民权」的基本宪政主义精神。

因此,宪政主义即透过宪法来限制并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借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免于政府滥权的不法侵害。然而,宪政主义是否能落实除了权力拥有者自我认知外,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强有力的民间社会也是落实宪政主义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一个拥有正式宪法的国家未必就能体现宪政主义,特别是一些民间社会力量相对薄弱的独裁、极权国家,其宪法往往形同具文,政治权力的行使不受宪法的限制和规范

在宪政主义下,宪政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是很重要的。以日常用语来说,宪政惯例是指正式的政治会议,或透过辩论与协商所获致的一种具备规范效力之协定或惯行事实。详言之,宪政惯例则是一套非基于法律而是根据习惯与前例所形成的行为规则。这些非属法律的规则因合于宪政观念,或实际环境的意义而获得支持。这类惯例存在于所有宪政体系中,而且在正式规则不明确或不完整时提供指引。在「不成文」宪法中,宪政惯例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它们界定了主要机关的程序、权力和义务,因此弥补了欠缺法典化文书之不足。般而言,惯例可缓和严格法律所规定的影响力。

当然,Constitutionalism也强调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观念。权力分立的信条主张政府三大功能(立法、行政和司法),应各自交托给不同政府部门(分别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旨在划分政府权力以维护自由并抑制专制。

同时,法治主义(rule of law,更是宪政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法治的原则在于法律应该「治理」,在此意义下,法律建立一套架构,其中所有举止行为均应服从之,并平等适用至所有社会成员,无论公民或政府官员皆然。在欧洲大陆,法治主义常表现在法治国(Rechtsstaat)此一德文概念中,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在美国,法治和宪法做为「较高」法律的地位,以及「正当程序」due process)具有密切相关。在英国,被视为根深蒂固于普通法之中,并提供法典化宪法的另一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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