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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市财政局《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局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条 局公务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局属正式在职干部职工及聘用人员。除以上人员其他均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前须履行报批手续,统一填写《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审批表》.局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科级干部在区内出差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在区内出差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科室(单位)到外报送材料、表册等一般性工作,原则上只报销1人的差旅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同科室(单位)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以上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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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区外出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在区内其它市(含所辖市、县、区)和市所辖市、县、区出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在各乡镇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第七条 出差人员由本局或接待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在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在区内各乡镇出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元。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在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
第十条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以及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文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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