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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7.06.08
• 【字 号】皖价费[2007]123号 • 【施行日期】2007.06.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收费标
准的函
(皖价费[2007]123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皖安监办函〔2007〕34号)悉。鉴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7〕191号)批准立项,现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初次培训每人每期260元,再次培训每人每期100元。除此不得收取办证工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时,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期满前3个月,根据收费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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