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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和学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升本”学生学籍、学业管理,保证 “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根据云南省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录取到我校的“专升本”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入学后的“专升本”学生须在其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转换专业。“专升本”学生入学后,编入录取专业三年级学习,若同一专业取录的“专升本”学生人数在40人以上的,可单独编班学习。
第四条 升入我校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参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号按所编入的本科班级重新编号。
第三章 缴费管理
第六条 入学后的“专升本”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学习、考试费用。
第七条 入学后的“专升本”学生根据住宿安排情况,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八条 为统一管理,“专升本”学生执行所就读的本科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后,须按本专业、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第三、第四学年的学习任务,不得免修,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 专科非师范类专业升入本科师范类专业学习的“专升本”学生,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方可在毕业时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两门课程的成绩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一是申请跟开课年级修读,通过考试获得课程学习成绩;一是通过自修,报名参加教育局组织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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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心理学课程考试获得成绩。
第十条 “专升本”学生标准学制为两年。在标准学制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各类学分的,按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结业后,学校给予不及格课程一次补考机会,学生可在规定的毕业后两年内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发放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补考后仍达不到毕业学分要求的或逾期才申请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予以安排,按结业处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专升本”学生在规定时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规定》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专升本”毕业学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毕业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填写,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起执行,修订稿经2016年8月28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和学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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