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2022-05-08 08:42: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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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计学撮要2013》的以下问答:



问题4-1-17(银行理财产品的列报)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如何核算? 背景

甲方:A公司 乙方:银行

理财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在起息日前向指定专户存入足额资金,甲方并授权乙方于起息日当日将甲方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

2)理财产品类型:人民币保本浮动收益型 3)期限:3个月

4)参考年化收益率:**%

5)理财产品业务管理费:实际理财收益超过参考收益时,超过部分由乙方作为理财业务管理费收取,实际理财收益低于参考收益时,乙方不收取理财业务管理 6)提前赎回约定:甲方不得提前赎回 甲方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意图:获得一定收益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来现金流量固定或者可确定;2)具备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和财务能力;3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所以,该理财产品由于收益不固定且无活市场,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

由于该理财产品约定保本,企业可以根据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报酬特征(例如,是否用于向特定单位发放贷款等收益可预期的用途)考虑是否在存续期内计提利息收益。果虽然没有承诺固定收益,但预计可获得稳定的固定收益的(例如,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资金用途仅限于向特定企业发放固定利率的委托贷款),则该理财产品可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如果是否计提尚未到期利息收入对损益和净资产的影响不重大的,也可在实际收到时计提利息收入);如果收益不固定的,则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但因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且与成本预计差异不大,也可按成本计量),在实际收到时确认利息收益。

无论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归属于何种类别,由于其期限在一年以内,资产负债表上均可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问题4-1-19(理财产品的核算与披露) 问题:

公司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如何确认、计量及列报? 背景

A公司于2012119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购买了2518.10万元的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中银日积月累计划

说明书上显示,该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无固定收益率、可随时申购及赎回的开放式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债、金融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工具。

A公司签订风险揭示书上注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者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


但在说明书的申购和赎回条款中注明:申购和赎回价格:每份理财份额面值1元,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1元。且每个交易日均可申购和赎回。收益按天计算,按月支付。 解答:

1、关于该理财产品的确认、计量及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该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金融资产组合、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照该理财产品的持有情况,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意图,可能可以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鉴于该产品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1元,无法通过申购和赎回赚取差价收益,因此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而持有的可能性不大。更大的可能性是企业为了获取低风险的稳定收益而持有,同时兼作流动性管理工具使用(可在需要资金时赎回),因此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和特征。同时,我们也理解,公司持有该理财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可能性也不大。 参照市场上对此类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惯例,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模式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在持有期间计入资本公积,赎回时转入投资收益;报表上列报其他流动资产

2、关于能否作为现金等价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二章第一节对现金等价物的特征作了如下阐述: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

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例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本身,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根据上述表述,由于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并不是在购入后3个月内到期,并且其收益浮动,因此可转换为现金的金额并不固定,因此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其购入、赎回的相关现金流量均列报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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