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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社会与现代法治秩序重构
作者:王成
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34期
【摘要】 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依赖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进一步深化法治改革,必须使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在中国“人情”社会里,我们需要的是人性化的法治。
【关键词】法治建设 ;人情社会 ; 人性化法治 ; ; ; ; ;【中图分类号】D920.0 ; ;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法治”作为主题,表明党和国家推动依法治国的信念和决心。理想“法治”社会里,承载着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人民自由平等地生活在有序的社会生活之中。那么,进一步思考,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的法治是什么? 人情社会法治建设需自上而下的改革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这里的人情,有两方面含义:第一种含义,等同于“民情”,即治下之民的物质精神生活的好坏。另一种含义,指人与人之间交际所隐含的内在的感情,它构成人们互相交往的重要因素。这一感性化的特质在中国人的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周公旦“以人情视天命”、“天惟德是选”到儒家“以德治国”的政治理想,传统儒家文化之下的“人情”因素在政治活动中影响甚是普遍。时至今日,这种“人情”依然“生机勃勃”,它已经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存在于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形成了中国人固有的民族特质。重人情、重人际、轻理性的处事原则和人际交往方式已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并渐渐形成中国社会中固有的政治文化因素。而现代法治社会需要的是理性人在一定规则规范内从事的理性活动,这仿佛与我国传统的文化基础,与重人情的中国社会格格不入。反观西方,法治信仰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根基,即法治是人们可以以任何代价去追寻的理想,人们服从法律和法庭的裁判,是为了维护法治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苏格拉底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曾甘愿接受不公平的裁判,这源于对法律的信仰。但同时,在西方社会,人民的理想力量要求世俗的法律和法庭也应以人们的法治理想为依据,从而实现自由平等的人生理想。通过比较发现,中西具有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中国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法治文化基础。因此,处于现代化发展的中国,其法治只能依靠自上而下的改革。
四中全会开创法治改革 “新起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其一,会议明确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将宪法作为立法的最高依据,突出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现实中,立法质量尚需提高,相关部门依据其私利滥用立法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提高宪法的权威,为规范法律体系,提高法治质量提供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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