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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分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分子公司应遵守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分公司的各项支出由总公司核定、划拨,营业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公司。
三、为有利于资金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闲置资金实行统一调剂管理,各分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专项拨款除外)限额为伍万元(含库存现金),超出部份各分公司应及时上划总公司,如不能及时上划,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留存,在未批准用途前不得支付。
四、各子公司按其董事会批准的经营计划开展生产经营,确保收支按计划执行,重大变更需事先报告其董事会。
五、各分子公司未经总公司或其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借资金,向外投资、融资、资产抵押、担保和向职工集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外融资、投资必须在其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权限内办理,向外融资原则上由总公司统一办理或提供担保,如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互保,需经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办理。
六、各分子公司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告报总公司财务部,各分公司还应于每月的12日、22日填报收支旬报,报总公司财务部。
七、各分子公司要严格资金管理,各类款项的支付、划转均须有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支付。 八、各分子公司应严格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各分公司应于每月28日前将下月生产费用资金计划上报总公司,经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审核,总裁(超20万元董事长)审批后划付使用,各分公司不得未经批准在营业收入中坐支各项支出。
九、各分公司的人员工资,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划款,由分公司造册发放。子公司员工报酬按董事会批准方案执行。 十、各分子公司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汇展国际花园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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