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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号:3.2 文件编号:SDMSA-YWCX-1403
山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规范辖区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山东辖区审核发证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
体系审核发证和审核员管理工作。
审核发证机构指根据事权划分具有审核发证资格的山东局和各分支局。 3 职责分工
3.1 山东海事局安全管理处归口管理全局审核发证业务工作,具体负责: 3.1.1 组织实施辖区国际航运公司(含双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
作;
3.1.2 指导各分支局实施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3.1.3 组织实施辖区审核员的注册,审核员的知识更新; 3.1.4 汇总统计,分析上报辖区审核工作数据;
3.2 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具体
负责:
3.2.1 受理辖区国际/国内航运公司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审核申请;
3.2.2 组织实施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工作;
3.2.3 统计辖区审核工作数据并上报山东海事局; 3.2.4 负责辖区审核员的日常管理。
3.2.5 负责辖区航运公司不符合规定情况的验证。
3.3 审核员应服从调派,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刻苦钻研审核业务,积极参加学
习、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4 工作程序
版号:3.2 文件编号:SDMSA-YWCX-1403
4.1 审核发证 4.1.1 审核计划
各审核发证机构应根据航运公司DOC周年日合理制定辖区航运公司年度
审核计划。
4.1.2 申请受理
各分支局按公司注册地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国际/国内航运公司和国内航
行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以及相关证书的变更、补发、展期申请材料;
4.1.2.1 受理要求
4.1.2.1.1 各分支局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4.1.2.1.2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根据审核发证权限移交相关审核发证部门,审核发
证机构经办人应当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及时安排审核组。
4.1.3 审核实施
4.1.3.1 国际航运公司审核方案由山东海事局制定、下发,并通知公司、审核组成
员和被审核方。
国内航运公司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审核方案由各分支局制定、下发,通知审
核组成员和被审核方。
4.1.3.2 审核组成员原则上应为本辖区内在岗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员;确需
从外辖区调派审核员时,各分支局自行联系协调后,向山东海事局报告备案。
4.1.3.3 公司和船舶审核实施
4.1.3.3.1 公司和船舶审核实施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
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4.1.3.3.2 被主管机关评选为“安全诚信公司”的年度审核可采取“内审替代外审”
的方式由公司按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审核发证机构视情可派1名审核员对公司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结束后,公司应当将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审核发证机构。如果派员对内审过程进行监督,则派出人员应于审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发证机构提交一份公司内审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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