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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陪产假 按规定,女职工生育,若女方未达到晚育年龄,则男方享有3天陪产假;如实行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陪产假10天,且都是带薪假。晚育年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刘寿发双方都属晚婚)符合晚婚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最长时间为15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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