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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报废车辆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4-3-3 10:41| 发布者: fanfl| 查看数: 489| 评论数: 0|原作者: 周忠明 赵新贵
摘要: 某单位一辆卡车已到报废期,如果将卡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价格不足3000元,且回收公司还要求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与该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一私营企业希望购买该卡车,准备将其改装后在厂区内用于 ...
某单位一辆卡车已到报废期,如果将卡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价格不足3000元,且回收公司还要求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与该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一私营企业希望购买该卡车,准备将其改装后在厂区内用于运载货物。
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认为,将卡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价格低于卡车的原值,可以免缴增值税,但是,该单位无法向汽车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考虑到单位与该私营企业有长期业务合作,于是,该单位决定将报废的卡车无偿赠送给私营企业。
报废车辆的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单位将报废卡车无偿赠送给私营企业使用的做法是错误的。 处置报废车辆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单位处置已使用的卡车不能免缴增值税。
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认为,报废卡车售价低于原值,因而无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但即使依据该文件,也只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在售价未超过原值时方可免缴增值税,对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卡车,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而且在增值税转型后,财税[2002]29号文已作废。
2、单位处置报废车辆不适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 增值税转型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因此,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属于二手车。同时,该单位的车辆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固定资产,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
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收购报废汽车是作为废旧物资而不是可使用的二手车,因此,该单位报废卡车的回收价虽然不足3000元,但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处置报废车辆应当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并明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也适用本通知。也就是说,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拆解的废金属及拆解的报废汽车回用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为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当然会要求汽车报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报废汽车的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非一般纳税人,根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作为临时取得收入,是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只能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因此,也不是所有单位报废车辆都能向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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