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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各工种标准及要求配备,实行实物发放。
第五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1.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与职工在同样条件下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与职工配备相同标准的防护用品。
2.对在同岗位工作但用工形式不同的职工,应配备相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统一着装的企业武装、保卫人员不再配备劳动防护工作服以及与生产现场有关的劳保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第七条 采购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执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制度。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使用期限,审核汇总各部门需求,每年分两次提报采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按需求计划和质量要求进行比价采购或招标采购。
第十条 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必须具备《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购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必须具备《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
第十一条 供销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审查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不准列为供应商。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保管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安全环保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部门代表对到库防护用品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三条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应具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对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入库。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标识清楚,分清批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人力资源部审批,经营管理部发放。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为每名职工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片,做到人手一卡,发放时实行登卡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第十八条 安全帽实行按颜色分类管理,全公司使用三种颜色安全帽:公司副总师及以上领导使用红色安全帽、专(兼)职安监员使用黄色安全帽、其他职工使用蓝色安全帽。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专(兼)职安监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和指导,职工要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规定的
方法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效能。
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以避免过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再次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自带、劳保发放卡片转交新部门,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职工调出公司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要收回。
第二十四条 员工脱离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停发劳动防护用品,相应顺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离岗期间不计算防护用品使用期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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