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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
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
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哲学社会科学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研究项目等。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项目研究提供的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四条 间接费用占项目立项资金总额的比例,按照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立项金额的30%计。
第五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两部分,前者占间接费用的20%,后者占间接费用的80%。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在首次拨款到账后足额提
取,教育部研究项目资金间接费用按当年度到账占立项金额的比例提取。其他类别纵向项目资金间接费用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者教育部研究项目执行。
第七条 绩效部分按项目具体类别单独编制经费卡号,具体由社科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绩效支出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严禁非课题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对于从直接经费中开支劳务费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等),不再给予绩效奖励。
第九条 各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绩效领取方案如下: (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在项目获准立项并且项目首期资金到账后,课题组可领取项目绩效的50%;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课题组可领取项目绩效剩余的50%。
(二)教育部研究项目
该类项目绩效按年度领取,每年可领取金额是当年度到账经费中绩效部分的50%;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课题组可领取项目绩效剩余的50%。
(三)其他类别纵向项目
根据该类别项目的拨款方式,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者教育部研究项目领取绩效。
(四)绩效领取时间由社科处根据项目组的意愿确定,一般在立项当
年度或者结项当年度范围内。绩效分配方案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确定,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绩效分配。
第十条 间接费用开支情况在校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等。
第十一条 在项目结项后,如有发现项目研究或项目成果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败坏学术风气的,追回绩效并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由于项目撤项发生已拨经费收回的,已领取绩效应予以退回,所得税由领取人自己负责。
第十三条 对通过虚假材料套取绩效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社科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发布补充意见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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