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的团结观

2023-01-06 01:26: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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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的团结观

要:哈贝马斯的团结观是在资本主义面临着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他主张将团结建立在自由交往之上,以正义为基础的团结是哈贝马斯团结思想的核心。



标签:哈贝马斯;团结;正义

团结(solidarity)哲学社会学领域的重要概念,社会学创立第一批社会家如涂尔干、滕尼斯、帕森斯等都将团结放在重要的地位,皆有系统论述。现代西方学界存在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对待团结的态度,前者以罗尔斯、哈贝马斯、伽达默尔、查尔斯·泰勒、罗蒂等为代表,主要从团结的规范基础上来理解团结,后者以罗曼为代表,将团结视为系统的一种功能。国内最近十年却罕有对团结的论述,但国内对集体认同的讨论与团结问题具有相关性,但是集体认同、民族认同等虽有团结的意思,然而却不可能完全把握团结的内涵。团结是人类最美好的理想之一,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然而团结在理论上还没有得到明确,本文拟从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哈贝马斯对团结的论述,来澄清团结的意蕴。



团结观的理论背景

哈贝马斯的团结观是在资本主义面临着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资本主义战后经历了经济繁荣时期,普遍的大众福利政策缓和了阶级之间的尖锐的矛盾,然而正是在这最不可能的时期爆发了席卷欧美的学生运动反战运动和民权运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的分支法兰克福学派成了学生运动的精神来源,在关于晚期资本主义所面临的危机分析中,哈贝马斯指出,资本主义主要面临的是合法化危机和动机危机,意义生产的源泉的日常生活世界被行政市场所侵蚀,人们普遍感受到生活中正在失去最美好的情感,感受到精神空虚和意义感的丧失,政治需要的大众忠诚也丧失殆尽,无法对政治产生认同感,哈贝马斯指出其批判理论就是要揭示人们如何在语言交往中实现真正的沟通和合作。



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行动理论以及商谈伦理学为他的商谈论团结观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个时期的理论现实是各种后现代、反现代的学说流行,后现代学者们否认具有普遍性的道德的存在,如德里达、福柯、利奥塔等人都旗帜鲜明的反对基础主义,抛弃启蒙以来对理性的尊崇,后现代主义对主体哲学的逻格斯中心主义的反思确有见地,但在理论上也开启了道德怀疑主义的大门。哈贝马斯认为有必要理清理性的批判,要重新构造出一种理论来解释社会的现实,这种重构要能够提供一种对福利国家崩溃、新运动的批判潜力作理论上的解释,而不放弃现代性的设计或者屈服于后现代或反现代、‘粗暴的’(rough)新保守主义或‘狂热的’(wild)青年保守主义。因此,哈贝马斯主张将团结建立在普遍的商谈论的基础上。



哈贝马斯将他的商谈论的团结观建立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之上,所谓交往




行动是取向于沟通和理解的行动。韦伯将资本主义诊断为目的和理性扩张的社会,经济和官僚体制的现代化是其体现,另一方面却是价值祛魅,社会对个人干涉加剧,造成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的悲观图景。区别于韦伯,哈贝马斯认为除了目的合理性还存在着交往理性,以往的理论家都忽视了合理交往的交往理性的研究,交往合理性直根于日常的语言当中。哈贝马斯借助于语用学的成果,并从洪堡、皮尔斯、米德那里找到灵感,指出,人类是通过交往而维持的,交往主要是通过语言进行,在对话中人们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三种有效性的主张(claims)对外部世界有真实性的主张;社会世界具有规范性的主张;对主观内心世界要求真诚性的主张,每种主张都可以受到质疑,哈贝马斯认为一种规范的持续接受取决于服从的理由是否可以流动,即在信息充分公开、相关者处于平等的辩论地位、无压制的公共领域中,大家都愿意服从好的理由(betterargument)的约束力。哈贝马斯为团结所作的这种语言学的设想,显示了团结的无压制、尊重个人自主性、相信人的理性的特点,同时,对交往主体间承认的规范社会所接受的规范的区分,也凸显了团结的反思性的内涵。



正义基础上的团结

在一种理想性的商谈中要实现基于好的理由的共识,则正义的问题是哈贝马斯要考虑的应有之意。哈贝马斯所说的正义是一种商谈论意义上的正义,即平等而自由的交往权利的实现。哈贝马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团结观,首先哈贝马斯认为最典型的还是基于道德考虑的团结,而正义或者道德问题是哈贝马斯首先考虑的问题,没有正义对于善的有优先性,也就没有伦理上保持中立的正义的概念,对于在世界观多元化的社会中保持平等共存,这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哈贝马斯认为,联合国宪章、人权宣言中都体现了这种类型的团结观,其在现实上的运用则是欧洲一体化,其理想的状况是世界公民社会



哈贝马斯这种理想化的团结观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U原则中,一个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不可思议地与民主合法性原则混淆,最终它既没有可信地提供道德原则,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原则。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往往是基于利益权衡的妥协,则妥协何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呢?哈贝马斯其实意识到了基于利益主导的契约无法产生出真正的团结意识,“(契约)充其量只会形成一种外在的行为约束,而无法产生一种共同的或普遍主义的善的强制性观念。对此,哈贝马斯主要是将妥协问题与正义问题联系起来,谈判过程或讨价还价过程是要有程序的,而这种程序是否公平则是可以进行合理讨论的,在公平的讨论基础上达成的妥协,虽然不同于理由的共识,但是也不同于只反映实力对比的妥协。



对于在伦理价值问题上的分歧如何达成团结和共识的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不同的价值观念之间,特别是宗教价值观念是很难达成统一的,多种文化值之间是很难公度,现在流行的多元主义即强调要平等的对待多元文化哈贝马斯通过宗教宽容的事例寻找不同的伦理观之间如何实现团结的可能性,通过相互采纳对方的角色乃至相互采纳双方的视角,这种普遍采纳他人的视角是一种从道德出发考虑的表现。虽然我们暂时不能够接受对方的观点,但是大家处于一种集体的学习过程中,关键的问题是大家要参与到一个共同的商谈过程中,因此,重要的问题是在商谈过程中要拒绝一方的观点凌驾于其他的观点之上,即要拒绝




商谈中的强权主义。



不断增长的社会和民族交往加剧了多元主义,依靠民族和种族的连接的团结越来越成问题。哈贝马斯认为解决的方式是宪法爱国主义团结要求共享的认同,在后民族国家,对法的忠诚取代了传统的纽带的归属感,促使团结意识的形成和政治的统一,哈贝马斯称之为宪法爱国主义。宪法爱国主义是对现代性的普规范和认同危机的回应。宪法爱国主义与全球化的普世主义相一致,是对日益增长的民族主义的回应,它的根源可以回溯至启蒙运动是关于认同是由伦理还是由公民意识的归属感所决定的问题。宪法代替民族归属感,将公民团结在大家共同制定的宪法中。哈贝马斯视作典型的是瑞士和美国多元社会的团结,团结不是依赖于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语言和文化上的共同的来源——对于文化和利益多元的这两个国家以此为团结的基础是不现实的,它们团结的基础是基于共同的宪法,宪法是通过相应程序共同制定的,能够对一个多元化、社会多样但和平共处的多样化和整体性都照顾得到,哈贝马斯形象的称宪法为团结的分母



结语

团结是一种稀缺资源在现代的社会整合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现社会的发展隐含着危险,系统获得越来越独立的地位,日益侵犯到生活世界中,造成了生活世界殖民化(colonization of lifeword)团结的诉求在系统那里是没有任何地位的,最多系统采取功能主义的理解来对待团结的作用。



和谐社会应是团结的社会则哈贝马斯的团结观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在物质逐渐丰富的同时,我们要特别重视日常生活领域的关注,重视对个人的自主性的提高,防止系统对生活世界的过度干预,同时要充分意识到法律的程序性特点,民主立法、商议民主都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立足点。



编辑/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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