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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辽宁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技术部化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
公司安环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技术部对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化验室负责人在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四、内容
1.安全管理
1.1公司与技术部负责人需签订责任书。化验室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
1.2 化验室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2.使用管理
2.1 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
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2.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2.3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2.4易制毒化学品废弃液的收集、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2.5收集、贮存、处置废弃液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3.购买管理
3.1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指定专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2化验室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向部门领导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部门领导负责将购买计划汇总,报公司审核、批准后,由专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4.责任追究
4.1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化验室。对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照公司制度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 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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