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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丹政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30 【实施日期】2010.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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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鸭绿江(丹东段)水域及岛屿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在鸭绿江(丹东段)从事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和码头设立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如下:
一、在鸭绿江(丹东段)浑江口至鸭绿江入海口水域及岛屿从事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和码头设立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鸭绿江(丹东段)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开公平与依法运作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立鸭绿江(丹东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东港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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