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修理应收账款管理规定(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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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车辆修理应收账款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现结合修理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原则

明确修理应收款业务工作流程和各级管理审批权限,落实管理职责和奖惩考核,减少修理应收账款死账坏账风险。 二、修理应收账款业务类型

1.车辆修理结算:包括公司内部承包车辆和外修车辆修理时发生的工时、材料、送检及外加工等所有费用。 2.车辆事故翻新修理工料费。

3.三包结算:与服务站厂家发生的车辆所有三包结算款及服务站厂家开展的各项活动奖励。 三、结算管理

1.日常修理:以下情况在出厂结算时必须结清,不得宕欠。

1)签订现修现结合同的公司承包车辆、外修车辆,作业中发生的所有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等。

2)签订半包合同的公司承包车辆,作业中发生的非半包合同范围内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等。

3)签订全包合同的公司承包车辆,作业中发生的材料费、外加工费等。 2.合同外修车辆。每次修理完工后由客户单位指定人员(驾驶员等)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按照约定的结算时间或金额开票结算。如未在当月开票结算,车间制作《在产品报表》报生产科和财务科记录备案。 3.事故翻新修理。

1)外修车辆的事故修理费在出厂时须一次性结清。

2)公司内部车辆事故(翻新)修理费用以出厂时结清为原则。如因保险等因素不能在出厂时结清,无论开票与否,必须由该公司机务员(或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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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清单上审核签字,并由该公司机务领导签字确认。如当月未能结算开票的,月底车间制作《在产品报表》附结算清单报生产科和财务科。开票后一周内未能按规定结清的,由厂部出面协调处置。

4.三包结算。三包员及时做好车辆质保期的保单、旧件收集发送,向服务站厂家申报费用,汇总各服务站项目、费用,制作《在产品报表》报生产科与财务科。按照服务站厂家开票结算规定,及时完结结算项目账款。 .在产品管理

1.各部门对照上述结算规定,按时填报《月度在产品报表》和清单,次月3日前上报生产科。

2.生产科负责审核《月度在产品报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科。 3.财务科根据《在产品月报表》做好月度分配考核资料

4.对所有在产品项目,每月由财务科召集与车间、生产科核对滚动情况。2月由车间与客公司核对事故修理在产品项目,进一步明确开票时间和付款时间。 .应收账款管理

1.外修合同车辆:结算开票时间应在修理完工出厂后3个月内,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开票,开票后15天内应到账。同时,外修应收账款的催收以承办人负责落实到位,反之将按照规定考核。

2.事故修理项目开票后,车间负责与客公司协调事故应收账款催收工作财务科负责与客公司协调事故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每月必须梳理清晰;不能月清的各部门科室须注明原因,便于后续跟进落实。

3.三包应收款:在接到厂家开票通知后,由三包员在7日内完成,生产监督。开票后在约定时间内仍未到账的或到账不足的,应及时与服务厂家联系,查出原因,并报分管领导。

4.如客户在开票时提出付款金额需打折,部门需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具体下浮处置权限:部门负责人5%以内,分管领导10%以内,厂长20%以内,20%以上需报厂部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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