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灭六国先后顺序

2022-04-22 21:00:2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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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灭六国顺序

目前国内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有四个版本,但其对秦灭六国的顺序却有三种不同的表述,归纳起来说,人教版的观点是韩、赵、魏、楚、燕、齐;人民版的观点是韩、赵、燕、魏、楚、齐;岳麓版的观点则是韩、赵、魏、燕、楚、齐。三种互异的观点令很多中学历史教师感到茫然,他们觉得在教学中无所适从,很希望能在三种观点中辨别出一种“权威”的说法,以便在教学中贯彻和应用然而,很可能令他们感到更加困惑的,有关秦灭六国顺序的不同说法还不止以上三家,杨宽先生在其所著的《战国史》中还有第四种看法,即韩、魏、楚、燕、赵、齐的看法。

面对言人人殊的秦灭六国顺序问题,笔者认为,这当从各家对于六国灭亡标准的不同认识上去找原因——各家用不同的标准去衡量六国的灭亡,其必然对六国灭亡时间有不同的判定,由此对秦灭六国的时间顺序也会有不同的排列。

关于秦灭六国的过程,《史记·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六国年表》以及韩、赵、魏、齐、楚、燕各个《世家》中都有记载,根据杨宽先生《战国史》中整理,秦王扫六合最后十年的情形大体如下:

公元前230年(秦始皇十七年),秦派内史腾攻韩,俘虏韩王安,……建立为颍川郡。

公元前228年(秦始皇十九年),秦大破赵军,在东阳俘虏赵王迁。赵公子嘉出奔代,自立为代王。 公元前226年(秦始皇二十一年),秦攻下燕都蓟,燕王喜迁都辽东。

公元前225年(秦始皇二十二年),秦将王贲围攻魏都大梁,决河和大沟的水灌大梁,大梁城坏,魏王假降。 公元前224年(秦始皇二十三年),秦将王翦、蒙武大破楚军,楚将项燕自杀。秦设上谷郡、广阳郡。 公元前223年(秦始皇二十四年),秦军攻入楚都寿春,俘虏楚王负刍,……秦设置楚郡。

公元前222年(秦始皇二十五年),秦平定楚江南地,设会稽郡。秦将王贲攻取燕的辽东,俘虏燕王喜。……又攻取代,俘虏代王嘉。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秦派王贲从燕南攻齐,俘虏齐王建。

根据史实可以看出,人教版是以六国的国君被俘或者投降秦国作为六国灭亡的标准的;人民版是以六国的都城陷落、国土事实上被秦国占领作为六国灭亡标准的;杨宽先生是以六国的残余势力全部被秦国扫灭作为六国灭亡标准的。至于岳麓版(其以韩、赵、魏、燕、楚、齐作为秦灭六国的顺序),它的标准则比较难以看清,因为如果将赵国的灭亡排在魏国之前的话,那么其显然是以公元前228年秦俘虏赵王迁作为赵国灭亡的标志,如此说来,其也应当将公元前223年秦俘虏楚王负刍作为楚国灭亡标志,将公元前222年秦将王贲攻取燕的辽东,俘虏燕王喜作为燕国灭亡的标志。但这样排列下来,楚的灭国就应当在燕之前,而不是如其所排列那样是燕在楚前。而如果是将燕的灭亡排在楚的前面,那么就只能是以公元前226年秦攻下燕的都城蓟作为燕的灭国标准,但这样一来,魏的灭亡又应当排在燕之后,而不能是如其所排列的那样魏在燕前。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其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而一个自相矛盾、捉襟见肘的标准是不可能带来科学的判断的,所以我们认为岳麓版的说法可以被排除。

但对于其余的三种标准,笔者认为就不宜再划分优劣,因为三者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种,以国君的被虏或者投降作为灭国的标准,这是渊源有自的一种看法,在信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古代,国君通常就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因此国君的被俘或者投降也往往被视为国家的覆灭,历代史家也常常以此作为判断一个国家灭亡的标准,比如《晋书·天文志》“太康元年三月,大破吴军,孙皓面缚请罪,吴国遂亡。”这里就明显是以三国吴君孙皓的投降作为吴国灭亡的标准的。又如《隋书·高祖纪》“韩擒虎……获陈主叔宝。陈国平,合州三十,郡一百,县四百。”这里也是把陈后主被俘作为陈国灭亡标志的。所以人教版以六国国君的被俘或者投降作为六国灭亡的标准并不是自创新说,而是有所依本。第二种,以国都的陷落作为一国灭亡的标准,这也是有依据的,古代的国都通常都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事实上一个国家防御最强固、最难以被攻破的军事堡垒,国都的存在常常是这个国家还存在的象征。所以国都一旦告破,往往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大势已去,灭亡就在倏忽之间。以国都的沦陷作为一个国家灭亡的例证在史书当中也不乏其例,《元史·顺帝本纪》(至正二十八年)八月庚申,大明兵入京城,国亡。”这里就是以明军攻克元大都作为元朝灭亡的标准的。因此人民版以六国都城陷落作为六国灭亡的标准也不是向壁虚造,而是与第一种标准一样都是属于对前人标准的沿用。至于第三种,也就是以残余势力被彻底剿灭作为一个国家灭国的标准,这就很容易理解——既然该国的所有反抗力量都已经被消灭,江山社稷都已经落入别人之手,言其灭之自然顺理成章了,所以杨宽先生的意见最无可争议。

由此,我们的意见是,除了岳麓版的观点科学性较差不足取之外,其余几种观点都尚属合理,而既然都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不必强求哪一家说法是“权威”,应当允许诸种观点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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