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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产假、哺乳假、婚假期、法定假日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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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产假哺乳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⑴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
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三、法定节假日与加班工资 ①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岁的人为青年)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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