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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淮南中心支公司
反洗钱保密制度
一、前言
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本《反洗钱保密制度》(下称“《制度》”)。本《制度》作为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员工有责任认真阅读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及任何其他可能发布的相关合规通知或政策的要求。公司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政策。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员工,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公司将按违纪处理。
二、一般原则
1、公司员工对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公司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3、在不清楚相关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时,应及时咨询本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而不得擅自处置相关
信息。
4、公司员工在收到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的电话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告知风险管理部门,而不得擅自回复和提供信息。
5、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员工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三、具体要求
1、在公司反洗钱负责部门向员工询问相关客户的交易情况,怀疑有可疑交易发生时,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询问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2、在公司反洗钱负责部门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3、在公司反洗钱负责部门将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给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后,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报告可疑交易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4、在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可疑交易调查的过程中,除非
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人民银行进行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5、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均为保密信息。除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事先审核,否则员工不得将前述信息提供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四、罚则
对于违反前述保密义务、擅自将反洗钱调查的事实或者获取的信息告知相关客户和其他人员的员工,公司将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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