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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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批准部门】

【发布日期】1999.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99]25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1999.10.31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唯一标志】26926

【全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 地方法规21 裁判文书2 相关论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

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

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

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


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

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

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

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

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

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

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

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

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

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

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

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

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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