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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3号),特制定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一、考试性质与功能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考试。其功能是:引导普通高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检测各地区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和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测量普通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生毕业的基本依据,也是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出国留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考试对象和内容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主要对象是获得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报考普通高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也可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二)学业水平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科目。
考查科目为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和美术、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 (三)9门考试科目、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的考试(考查)内容为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音乐和美术的考查内容为音乐鉴赏和美术鉴赏。体育与健康的考查内容为体育测试内容。9门考试科目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由省
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5门考查科目由各市(州)根据省教育厅的指导性意见,制定考试或考查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试形式与时间
(一)所有考试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科目每年开考两次,5月和11月各开考一次。
(二)各科目考试时间:语文120分钟、其他科目90分钟。
(三)学生从高二年级开始才能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次数不限,以最好成绩记入考生档案。
四、考试命题和成绩
(一)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新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统一制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并报告成绩。考查科目由市州命题、考试和报告成绩。
(三)学业水平考试原始得分采用百分制,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成绩从高到低评定为四个等第:A(85分以上评定为“优秀”)、B(70-84分评定为“良好”)、C(60-69分评定为“合格”)、D(59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四)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 五、考试组织和管理
(一)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和管理。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市、州、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省教育考试
院设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各市(州)、县(市、区)招考机构也要相应配备工作人员。
(三)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建立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命题专家库和试题库,加强对命题人员的培训,提高命题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命题质量。
(四)加强考风考纪管理,考风考纪建设纳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严格的考风考纪监控制度、学校诚信评估制度和考风考纪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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