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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配备配备要求
一、安全管理负责人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3.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A证):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二、安全管理员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2.2.2条规定: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A证):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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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兼职安全员可不持安全管理人员证(A证)。
持证操作人员配备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DB 37/T 3080-2017)
一、锅炉
(1)额定出力小于或者等于4 t/h(热功率2.8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1人,水处理人员1人;
(2)额定出力大于4 t/h(热功率2.8 MW),小于或者等于35 t/h(热功率24.5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2人,水处理人员1人;
(3)额定出力大于35 t/h(热功率24.5 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3人,水处理人员2人;
(4)当2台以上(含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人员按(1)至(3)款要求的70%计算,水处理人员按水处理设备套数计算;
(5)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作业人员配备参照热水锅炉执行;
(6)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每班锅炉司炉人员1人,水处理人员1人; (7)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二、压力容器(含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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