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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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9.06 【实施日期】1996.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浙江省房屋租赁条例》已于1996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6日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6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直管国有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租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出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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