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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举人”(上)
作者:徐 梓
来源:《中国教师》2009年第05期
“举人”一词,在历史文献中出现得较晚。尽管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就诏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举荐贤才,文帝时又两次下诏,令举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武帝时,更是建立了制度化的察举制,但西汉时期,“举人”一词极其罕见。《史记》中根本就不曾见,《汉书》中,只出现了有限的一次。《汉书•严延年传》中有这么一段话:“延年坐选举不实贬秩,笑曰:‘后敢复有举人者矣!’”西汉著名的酷吏严延年,因为举荐的人不称职,被削减了俸禄,对此他表示无奈:“以后谁还敢再举荐人呢!”如果不计《论语》中“举逸民”之类近似的说法,这是“举人”的最早见于记载。而举人就是举荐人才的意思,它的主语是各级官员。
举荐人才是“举人”最原始的意义,这一意义与察举制相终始,一直到隋朝,单纯地只有这一意义。唯一可能会引起疑义的,是汉章帝诏书中的一段话:“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甽亩,不系阀阅。”(《后汉书》卷三,清朝学者赵翼认为:举人之名,始见于此)放在历史的长时段来看,这里的“举人”和“贡士”,不是单纯的名词,而是一个动宾结构的词组,与《隋书》“外州远县,仍踵敝风,选吏举人,未遵典则”中的“选吏举人”,是同一个意思。
隋朝以前,“举人”很少见于历史文献,在《魏书》中出现次数最多,但也不过是有限的7次。无论察举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如何,“举人”的使用频率并没有大的变化,人们用的更多的是更加具体的“举贤良”或“举孝廉”。
隋朝设科取士,一改主要是由地方举荐的察举制,为朝廷设立科目、通过考试淘劣选优、予以任用的科举制。这一革命性的变化,可以说颠覆了“举人”的概念。人才的选拔和录用,主要依靠科举这一途径,而“举人”被压缩到了很狭小的空间。但在科举制度实行之初,人们依然沿袭过去的说法,继续使用“举人”这一概念,比如《隋书》就有“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等等。实际上,“举人”是地方举荐人才到中央,个人举荐人才给朝廷,官员举荐人才给皇帝,而朝廷和皇帝不是“举人”的主体,而是取士的主体。
中国社会自唐朝进入科举时代之后,尤其是宋朝科举制度日益规范,举荐人才作为一种制度,逐渐成为历史的陈迹。但“举人”这个词,不仅没有伴随举荐制度一并消逝,而且应用日广,单纯就数量而言,或就出现的频度而论,是前一个时期的数倍,特别是它的意义也发生了有趣的变化。一方面,举荐人才的意义依然保留着,另一方面,也用以指举荐到或到京城应试的人才。这也就是顾炎武所说的:“举人者,举到之人。”(《日知录》卷十六)“举人”既是一个动宾结构的词组,也是一个单纯的名词。比如在《旧唐书》卷四之中,这一现象就同时并存。在“辛卯,诏文武五品已上四科举人”中,沿袭了以前的用法;而“四年春二月乙亥,上亲策试举人,凡九百人”中,“举人”则有了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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