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欢迎阅读!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特征: 主体性
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里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行为主体则只是表明一定行为的实施者,对于行为主体并无实质内容上的限定。所以,不应将行为主体(行为人)与犯罪主体(犯罪人)混为一谈。
举止性
行为的举止,指身体动静,这是行为的体素。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
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这种有体性是单纯地从物理的意义上根据人的行为,追求行为的自然存在性。这对于作为可以作出科学说明,对于不作为则难以贯彻,由此得出否定不作为的行为性的结论。现在看来,认为有体性是行为的体素是不确切的,行为的体素应当是举止性,既包括身体的举动(作为),又包括身体的静止(不作为)。当然,不作为行为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无”,如何能够成为一种刑法意义上的“有”,需要引入社会评价的因素。
自愿性
行为的自愿性,指主观意思,这是行为的心素。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因此,心素对于界定刑法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的自愿性,可以把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之外。所谓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包括:(1)反射动作,指无意识参与作用的动作。(2)机械动作,指受他人物理限制,在完全无法抗拒的情况下的动作。(3)本能动作,指因疾病发作、触电或神经注射而产生的抽搐、痉挛,梦游等亦属此类。以下人类行为应视为是在行为人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因而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1)自动化行为,指在一定的思维定势支配下反复实施而成为习惯的行为。(2)冲动行为,指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超出行为人理智控制的行为。(3)精神胁迫行为,指在他人暴力的间接强制下实施的行为。(4)忘却行为,指被期待有所行为时,由于丧失行为意识而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情形。由忘却行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忘却犯。(5)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指在本人的心神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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