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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是当今西方政治哲学家讨论的热点话题.一方面,他们将这两种价值理想作为其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核心,另一方面,他们又发现这两种价值观在同时运用于民主政治中时呈现出颇为复杂甚至彼此冲突的情况,由此导致国家的治国理念及一系列干涉手段的差别.本文通过探讨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关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论争,试图指出,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是无法根本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问题的,自由和平等,还是自由或平等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永远是一个两难的抉择,因此,必须突破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为自由和平等的协调寻找一条新的出路.
自由的意思是由着自己,只要不侵害别人,不伤风化,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它体现的是人在自身思想和活动方面不受干涉,同时体现了自身不能干涉他身的思想和活动。如果都能相互干涉,自身的自由就不能保障。在干涉的能力都不一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自由的不受干涉,更主要体现在不受任何组织、党派、政府和法律的干涉上,除非在自己允许它们干涉的情况下。政治是组织社会,使社会有序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在它们认为必要时最容易被滥用,从而干涉公民的自由。所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是政治的责任,也是政治对自身限制的要求。
平等的平是象水一样不分高低,等是不分长短、没有大小,所以,高低、贵贱、长短、大小都不分就是平等。基督教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即人只要一出生,与其他人都是平等的。这是西方的基本人权,来源于基督教文化。它不是不承认官的大小、钱财的多少,而是当官、挣钱都具有相同的条件、相等的机会。如果你想干,又有那个能力,就能当同样大的官,挣同样多的钱。也就是说,人从生下来到这个社会上,机会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没有特权阶层,总统违法也有制裁他的机制,也不能逍遥法外。当然,这些都是理论上的。
自由和平等都是基本人权,它们的存在优先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即是说,情愿不成立国家、不制订法律,也不能让自由和平等权受到任意的干涉;即是说,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即是说,法律必须制订维护公民的这两项权利的条款,并对国家和法律即政治进行限制,防止它们对自由和平等权的侵害。民主的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创造的。民主是维护自由和平等及其它公民权的一种方式,而且就目前人的智力所能达到的水平来说,这是最有效的方式。
在新世纪光临之前的50年时间里,西方,尤其是欧洲,建立了一系列福利国家的模版,通过高额的累进税,强制性地在社会中制造了相对的平等,却并没有损害民主国家的本质。那是欧洲的黄金时代。
但是,今天的欧洲,尤其是美国,显然已经沉沦在新一轮的不平等的状态之中。在经过几十年的繁荣之后,福利国家几乎必然所带来的经济活力的丧失,导致了欧洲普遍的社会改革。而开启那个时代的是英国的撒切尔夫人和美国的里根总统。他们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国家所强制管制的许多政策松绑,允许企业进行自由竞争,并且,在许多领域中,将国家福利的包袱甩给了私营企业,进行了私有化。在英国的布莱尔和美国的克林顿时期,这种政策登峰造极,的确带来了西方资本主义的空前繁荣,创造力极大激发,全球化狂飙突进。但是,这个时期同样带来两个严重的后果:其一是社会的贫富分化再次加剧;其二是政府的角色退化,公共功能减弱。朱特写道,凯恩斯相信“如果资本主义的运作被缩小到仅仅是为富人提供变得更富的手段,那么,资本主义就不能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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