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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科研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的通知
清财发【2012】第29号
各项目(课题)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财务结账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清华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结余分配的管理办法》(清校发[2005]30号)、《关于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清财发[2010]8号)等相关规定,请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本通知要求对已结题未结帐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全面清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项目。
1、横向科研项目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在通过结题验收后三个月内主动完成财务结账手续,即进行科研经费结余分配。
2、对于准备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3、对于已经结题但尚未办理经费结余分配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填写《科研项目结余分配申请表》(见附件),携带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证明复印件,经院系、科研院相关负责人审核盖章之后,到财务处415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由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厅(地市)、县级等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科技计划、国防军工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
1、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
2、项目结余经费应按照审计报告(或财务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认定的应付未付款和后续支出,及时清理未核销暂付款,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禁止经费长期挂账。
3、项目经费如被认定有净结余的,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结余资金的上缴手续。
请各项目(课题)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尽快
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财务处 科研院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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