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诚实”与“信用”

2022-12-07 03:27: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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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诚实”与“信用”



有人将诚实看作是一种自律机制,一种价值观,而将信用看作是一种他律,一种正式的制度并把诚信看作是道德与法律规范与强制、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对立统一。笔者认为,这是把不同层面的问题混淆在了一起,也从根本上割裂了它们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

诚实与信用既是一种自我约束,也是一种社会评价。对社会中的个人来说,应当拥有诚实的品德,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讲信用。但是否诚实,是否讲信用却是一种社会评价。个人的自律与社会的他律往往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从道德的层面宣扬诚实的美德,鼓励讲信用的行为,社会的发展还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评价机制。在这些科学的评价机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制度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也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上的行为,诚实信用不是道德的约束,也不是信用上的评判,而是一种将诚实的内心意愿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它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必须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二是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诚实信用原则就演化出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一系列的制度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准,宣布外部的表达无效。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以行为人的外部表达为准,宣布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当我们在分析诚实、信用和诚信的关系时,既不能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混在一起进行分析,也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在许多方面,诚实、信用和诚信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诚实作为一种内心的意愿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外部形式表达出来,方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我们在探讨行为适法性的时候,也必须关照行为人的内心意愿,并将这种内心意愿与外部表达结合起来。法律将诚实信用作为一个原则,其本身既包含了行为人的内心意愿的内容,也包含了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两者缺一不可。

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含义非常广泛。经济的角度来看,信用建设包括信息的搜集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的评价机制等等。


在我国一些行业已经开始了信息的搜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的建设,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尚未形成信息的共享和科学的评价机制。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整套的信息搜集、共享和评价体系。法律制度的价值不仅仅在行为人之间建立诚实缔约、积极履约的约束机制,它更多地是在整个社会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诚实信用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民商法的范畴,成为了贯穿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文明社会诚实信用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运行的基石。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建立在经济体系之上,法律制度本身又会反过来影响经济体系的发展。

我们可以从道德层面来分析诚实、信用、诚信问题,也可以从经济层面来分析诚实、信用和诚信问题,还可以从文化的层面来分析诚实、信用和诚信的问题。但是,我们在做这样分析的时候,不能视角混乱,把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也不能把三个概念割裂开来分别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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